余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0年7月27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余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余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组成。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副主任可以提出召开主任会议的建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如遇重大问题需要讨论、研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主任会议须有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主任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有关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其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五条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主任确定,也可以委托副主任确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开会时间、建议讨论的主要内容,提前一天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临时召开会议的除外。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 主任会议讨论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1、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拟定会议建议议程、会议日程和与议题有关的事项。
2、决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质询案和工作报告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交由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
3、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人事任免案等事项。
4、决定听取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5、组织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
6、组织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各项视察调查活动,听取视察报告,对视察中反映和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安排、部署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拟草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8、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以及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的重要事项。
9、研究重大的信访案件,并提出具体的办理意见。
10、决定召开“一府两院”联席会议的时间及议题。
1l、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工作事项。
12、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主任会议决定要发的文件、资料,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起草,分管机关的副主任审核签发。
第九条 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有关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时间提供草案文稿或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要做好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舍会议提出书面初审报告和建议意见。
第十一条 召开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应作好会议记录,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审阅后签字存档。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以“会议纪要”或其它形式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