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换钞票谨防有诈
近日,余庆法院审结了一例持有假币罪案件,被告人毛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毛某于2017年1月29日从家中携带52张100元假币来到我县境内。一路寻找目标到龙溪镇,与路边的李某搭讪,以走亲戚送礼金为由,想以小面额钞票兑换取百元面额钞票,请李某帮忙兑现,李某同意后,双方开始兑换钞票,毛某用200元小面额钞票换取了李某2张百元面额钞票,兑换完毕后,毛某迅速将兑换的2张百元面额真钞进行掉包,随后向李某说“老哥,你手里有两张钱要新点,我要那两张新的”,李某同意并将另2张百元面额真钞兑换给毛某。毛某以此方法两次骗取李某400元真钞后,见李某有所警觉,便驾车逃离现场。李某得知被骗后及时到龙溪派出所报案,龙溪派出所迅速派出警力在辖区展开布控,当李采取同样的方法向王某某兑换人民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过审理,法庭认为被告人毛某持有假币罪罪名成立,被依法判处上述刑罚。经过释法教育,被告人毛某认识到假币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及被害人带来的损失,当庭认罪悔罪,并积极缴纳罚金。
被告人毛某的作案对象以老年人为主,以老年人对伪钞识别能力弱,防犯意识不强,文化程度较低等特点进行诈骗。法官提醒市民:与陌生人兑换钞票,千万要提防假钞,避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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